西安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15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申请街道(镇)住房保障部门在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廉租住房的申请。
申请材料(1)填写廉租住房申请表(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出示身份证原件)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出示户口簿原件)
(4)家庭现有住房的证明(出示现居住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原件;有他处住房的,需提供其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原件);原住房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所得凭证或拆迁安置协议
(5)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低保家庭只要出示低保凭证;其他家庭需提供个人收入证明和单位证明、领取养老金证明(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费、养老待遇等)
(6)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需提供本市残联核发的残疾证明。
1、书面申请书。
2、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此外,还有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登记备案,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市国房管局发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期满、解除的,出租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遗失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应向原登记部门申请补发。评论列表 (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