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西安市常住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底于西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者。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残、因病、因灾大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者能力者。
(3)享受国家抚恤,定期定量补助政策性救世主济者仍达不到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线的。
(4)因其它病残原因造成家庭困难,且生活标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者。
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城市居民:从2016年10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提高25元,即由565元/人 月,提高到590元/人 月。
2.农村居民:从2016年10月1日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提高400元,即由3200元/人 年,提高到3600元/人 年。
各区县可根桩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标准,高出部分由区县自行承担。现行标准高于市级标准的,不得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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