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铁路法院作为国家设立在铁路系统的专门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保障国民经济大动脉、维护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秩序,做出了重要贡献。2012年,按照中央关于铁路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安排部署,全国铁路法院完成管理体制改革,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管理。
铁路法院在由铁路系统自己管辖移交给当地政府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管理,属于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的直属法院。但是从其承担的管辖案件看,原管辖的铁路系统案件仍然归其管辖,同时还会根据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的授权,管辖其他案件。
中国的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分为四级,即设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设军事、铁路、水运等专门人民法院。 中国的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和市辖区的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宪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组成。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三级。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和市辖区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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