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房管局是买房入户办理事项的第一受理单位,申请人首先持所需材料到市房管局申请出具《房屋登记查询结果证明(购房落户)》并加盖印章。工作程序参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在工作日,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提交申请;派出所审批同意后,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3、申请人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后,持《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核对《常住人口登记表》信息,签署“以上信息属实”意见并落款,派出所发给户口簿。
群众可在自愿并缴费的前提下,通过邮政速递等方式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等户口证件。
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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