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如下:
一、全县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领取免学、缓学《申请书》,经当地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街道办)初审后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乡级人民政府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免学、缓学理由、原因及当地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街道办)初审情况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是否同意免学、缓学的审核意见。
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医疗机构的书面证明。
三、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级人民政府提供的对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免学、缓学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核发免学、缓学证书。 四、具体要求:
1、佐证材料:残疾证、医疗机构证明、生活照片等必须能够证明适龄儿童、少年必须免学、缓学。
2、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免学、缓学证书后,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对相关材料存档备案(纸质或电子)。
3、所有材料要一式三份。
4、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医院开证明,然后去所属区教育局开缓学证明,还需要街道盖章 。适龄儿童少年需缓学(免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残疾证、户口簿(复印件)等到户籍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领取缓学(免学)《审批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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