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次申请资料的内容:
1、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鉴定表(一式两联,个人填写)、近期两张一寸免冠照片。
2、个人申报病历资料包括:
(1)身份证复印件;
(2)所申报病种住院病历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2次以上住院资料);
(3)门诊病历或抢救病历复印件;
(4)诊断证明书原件;
(5)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的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申报资料要求齐全,否则不予接收)
(2) 申报资料报送复印件,所有资料都不予退还;
(3)认定病种以申报的第一病种为准;
二、年度门诊慢性病报销票据:
1、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票据(报销联)原件、处方和检查化验报告单;
2、定点零售药店票据(报销联)原件和费用明细小票;
3、使用医保卡付费票据不予报销。
三、补助标准:
1、起付线为700元。
2、慢性病补助计算公式:
补助金额=(当年门诊有效发票总额—700元起付线)ⅹ70%。
3、最高补助限额:
强直性脊柱炎:2700元
类风湿性关节炎:2700元
冠心病:2700元
糖尿病:2700元
慢性肾小球肾炎:2700元
高血压Ⅱ期:2700元
高血压Ⅲ三期:3200元
帕金森综合症:3200元
脑血管病恢复期:3200元
红斑狼疮:3200元
多耐药肺结核:3200元
慢性活动性肝炎:3200元
精神疾病:4000元
肺心病:4000元
肝硬化失代偿期:4000元
血友病:4000元
恶性肿瘤晚期:5000元
白血病:5000元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5000元
1、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慢性病付标准为200元。定点专科医院中的一级医院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二级医院起慢性病付标准为4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门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
2、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年支付限额,在此基础上每人每年支付限额增加200元;
3、门诊慢性病患者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门诊医疗待遇,核算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时,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
4、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按住院标准执行,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起付标准按照就诊医院级别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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