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超标电动车的管理办法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5日起,凡在陕西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新国标。
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不得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CCC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不得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违者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三、新国标实施后,不符合新国标且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陕西销售。本通告发布后,销售商必须在销售场所张贴本通告,向购买电动自行车的用户提供产品合格保证,履行用户告知义务。销售商不得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实施监管,依法查处销售违标车辆的违法行为。
四、自2019年4月15日起,用户购买电动自行车时不得购买违标车辆以及非法改装车辆。购买时要查验产品的CCC认证证书、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等信息,确保整车质量≤55千克,设计最高车速≤25公里/小时,车体宽度≤0.45米,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2019年4月15日以后用户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查验审核,符合新国标的进行登记挂牌,对不符合新国标的不予登记上牌,并禁止上道路行驶。
六、陕西对2019年4月15日新标准实施前已经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政策。
2019年4月15日前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继续使用原号牌;未登记上牌但符合新标准的按新标准登记上牌;未登记上牌且不符合新标准的实行过渡期政策,经登记后颁发临时号牌。过渡期为三年,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评论列表 (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