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1)被鉴定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医学辅助检查,检查结论与鉴定材料由指定医疗机构转交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
(2)要求被鉴定人补齐资料或需进一步检查的,被鉴定人应当按规定时间补齐资料或者进行检查、治疗;被鉴定人未按规定时间补齐资料或者进行检查、治疗的,视为放弃本次鉴定。
(3)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在20日内送达用人单位、被鉴定人及其他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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