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非机动车营业运输管理办法
(1993年6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文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三轮车、架子车、畜力车等非机动车辆(以下简称非机动车辆)营业运输管理,保证旅客、货主和营运者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运输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机动车辆营业性运输的企业、个人(包括联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包括运费与货价并计,运费与工程款并计,以销代算,以运代销等)的道路运输。
第四条凡在本市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非机动车辆由交通主管部门实行统一行业管理。具体的管理工作,由各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从事非机动车辆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必须是独立核算单位,具有独立的经营管理能力,有固定的车辆停放场地,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个体经营户必须具有必要的作业工具和业务技能。
第六条企业、个人在本市从事营业性运输,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营运。 (一)企业持本单位介绍信,个人持本市户籍证明(三轮车除持上述证明外,还须持公安部门发给的三轮车行驶牌照),到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者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四)经营者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领取《营运牌、证》及服务标志。
第七条凡以非机动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体户,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省、市有关规定。 (二)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载客、载货,载客应符合载客车型要求。 (三)车辆停放及行驶线路必须遵守公安、市容、交通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四)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及交通部门统一制作的《营运牌、证》。 (五)随车携带《营运证》,佩戴专用服务标志。 (六)按照物价、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运价标准收费。 (七)认真遵守操作规程,礼貌待客,文明运输,保证客、货安全。 (八)保持车体完好无损,车容整洁,严格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制搭栅帐。
第八条鼓励运输经营
根据《西安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是西安市对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
1. 注册备案:非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将车辆进行注册备案。未经注册备案的非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2. 车辆标识:非机动车应当按规定粘贴有效的车辆标识,标识内容包括编号、所有人、联系电话等,并保持清晰、完整。
3. 禁行区域:非机动车禁止进入国家和市规定的主要道路、快速路、高速路、非机动车禁行区、禁停区以及禁止通行的其他区域。禁止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4. 违法罚款:非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的,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可能被处以罚款。
5. 限制进入道路:市政府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对非机动车进入某些区域、某些时间段、某些道路进行限制。
6. 交通意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意外的,应根据交通法律法规规定,及时采取救助措施,配合交通警察处理。
7. 安全防护: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帽,同时非机动车应装备有效的前后灯、刹车装置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部分条例规定,具体的管理规定以《西安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为准,建议您查阅相关法规,以确保了解最新的规定。
评论列表 (0条)